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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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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4114000058373878-sqswhgdhlyj-0000020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11-22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其他文件

        商丘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商丘市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22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机关党委,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现将《商丘市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商丘市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2.旅游行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2022年8月31日

        附件1



        商丘市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旅游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旅游经营行为,保障旅游合法权益,高行业诚信意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旅游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商丘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检查、记录、存储、发布和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等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包括导游员。

        第四条、商丘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全市旅游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旅游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使用、评估等。商丘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相关科室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旅游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工作。

        第五条、商丘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本市信用中心建立旅游行业的信用数据库和信用档案。旅游行业公共信用信息采集、检查、记录、存储、发布和应用等应当合法、安全,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和个人隐私,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要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与分类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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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丘市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警示信息、提示信息等构成,并根据社会信用代码一码制度归集记录。社会信用代码一码制度是指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以公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的自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基本信息是指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基础情况。

        (一)旅游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身份证等信息。

        (二)旅游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单位,性别,身份证号等信息。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良好信息是指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旅游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诚信经营,行为规范,自觉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主要是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受到县级以上旅游管理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县级(含)以上党委政府奖励及通报表扬等情况。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警示信息是指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服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而产生的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旅游经营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责任的;

        (二)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一年内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三)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并被纳入旅游经管服务不良信息记录的;

        (四)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五)经文广旅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提示信息是指尚未违反法律法规,旅游管理部门劝诚、提醒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加强失范行为管理所形成的行为记录,主要包括《要求整改通知书》等。



        第三章  信用信息评价



        第十一条、信用级别评价采用千分制,实行动态评价,具体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

        (一)AAA级为诚信模范级别,分值在1050分以上;

        (二)AA级为诚信优秀级别,分值在1030—1049分;

        (三)A级为诚信级别,分值在960—1029分;其中,A级分值为1000分,A+级分值为1001—1029分,A-分值为960—999分;

        (四)B级为较诚信级别,分值在850—959分;

        (五)C级为诚信警示级别,分值在600—849分;

        (六)D级为不信级别,分值在599分以下。



        第四章  信用信息异议与修复



        第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对其积分有异议的,可自记分之日起20个工作内,向商丘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出修改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资料。商丘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确实收集错误的,给予改正。



        第五章  激励与惩戒



        第十三条、对拥有信用A级及以上等级评价的,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根据不同程度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

        (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诚信评价级别商的单位;在涉及打分的评先选优或考核活动时予以加分;

        (二)符合评选A级景区条件的,优先考虑诚信单位;

        (三)符合评选A级旅行社条件的,优先考虑诚信单位;

        (四)符合评选星级饭店条件的,优先考诚信单位;

        (五)符合评先选优条件的,优先考虑诚信单位和诚信从业人员;

        (六)推荐综合和业务荣誉称号时,优先考虑诚信单位和诚信从业入员;

        (七)推荐各级旅游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考察时,优先考虑诚信单位和诚信从业人员;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商丘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当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也可以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

        (一)信用提醒。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失信旅游经营者和失信旅游从业人员,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二)诚信约谈。对失信旅游经当者负责人和失信旅游从业人员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旅游企业守信的规章制度,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商丘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当对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对象、时间、方式以及内容。相关失信旅游经营者和失信旅游从业人员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信用等级降为C级,并按规定予以惩戒。

        第十五条、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商丘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一)取消诚信企业评选资格;

        (二)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

        (三)取消各级各类评选资格;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六条、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商丘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一)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二)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三)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商丘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旅游行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评价类别
        评价标准
        加减分
        备注



        虚假证件,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50

        恶意拖欠工资、劳动报酬的
        -50

        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0

        不按规定申报材料的
        -50

        旅游从业人员接受馈赠的
        -50

        未及时处理旅游者投诉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50

        违反旅行社条例,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50

        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00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私自经营旅行社行为的
        -100

        未按国家旅游法规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行为
        -100

        导游员未持证上岗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
        -100

        景区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诱骗旅游者购买商品行为
        -100

        景区未设警示标志,引发游客发生意外事故
        -100

        未评定星级宾馆,擅自使用星级称谓进行宣传的经营行为
        -100

        情节更严重,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的
        -150

        其他在司法领域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100-200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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