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379D-2022-00000098 | 发布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生效日期: | 2022-05-18 | 废止日期: | 2024-05-18 |
文 号: | 商民发〔2022〕48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商丘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商丘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示范区社会事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推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扩大社会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和覆盖面,现将《商丘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18日
商丘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推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扩大社会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和覆盖面正规365体育投注_bat365在线登录官网_365平台官方版下载
,根据商丘市委办公室、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商办〔2021〕27号)和《商丘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商政〔2016〕3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审核确认实施办法和监管程序,并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指导和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参与的低保边缘家庭联合审核确认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公示、信息数据录入等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和资料收集等工作,帮助申请不便的困难家庭提交认定申请。
第四条 市、县(市、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部门负责做好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对象相关信息核对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完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信息数据库,并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开展信息共享。各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范围,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相应社会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
第六条 已认定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对象,可按相关政策申请办理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资助等专项救助。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主要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方面。
户籍状况。申请人家庭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以下方式申请城乡低保边缘家庭: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确定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类别。
(二)在同一县(市、区)辖区内,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提出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申请。
(三)共同生活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户口无法迁移的,同一区(县)辖区内,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分别作出各自在户籍所在地未认定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的声明。
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刚性支出按照《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执行。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请认定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的,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家庭成员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商丘市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审核确认表》(见附件1),同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家庭收入、财产及支出情况的声明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建立低保边缘家庭证明事项告知制度,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申请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申请人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综合运用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审核意见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确认,发放《商丘市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通知书》(见附件2),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河南省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安排核查。对不符合条件或不予认定的对象,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审核确认后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信息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季度将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相关信息通过官方网站等方式进行长期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责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安排核查。
第十二条 低保边缘家庭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坚持动态管理原则,低保边缘家庭可支配收入以及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条件的,及时做好相关救助工作;对不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商丘市城乡低保边缘家庭退出告知单》(见附件3),告知单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或未按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按程序取消其资格。低保边缘家庭认定一年有效期满,未提出申请的家庭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照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直接转入低保边缘家庭。对于低保家庭、乡村振兴局认定的边缘易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的非低保对象,可直接纳入低保边缘家庭范围,并按照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可终止受理或不予认定:
(一)不如实申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财产的。
(二)拒绝工作人员及有关部门(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的。
(三)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及乘坐交通工具选择飞机、高铁一等座等高消费情况的。
(四)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五)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具备劳动能力但未就业,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工作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认定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由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建立纠错容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可免于问责,激励工作人员担当作为。
第十七条 申请低保边缘认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相关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取消其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资格。县级民政部门可将相关失信信息推送至社会救助信用信息平台,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对违规骗取的资金或物资依规予以追缴。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低保边缘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区(县)级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将相关失信信息推送至社会救助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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