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法制审核 助力城乡治理
近期,市民政局、市司法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法制审核推进城乡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完善了制(修)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程序和环节,规范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法制审核机制,维护村(居)民基本权益,确保国家法律权威和政令统一,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积极作用,维护公序良俗,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调解矛盾纠纷,引导民风民俗,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和文明程度。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村(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是健全和创新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重要形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发挥村规民约作用,教育和引导贫困群众改变陈规陋习、树立文明新风等作出重要指示。省里出台了《河南省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施方案》,做了进一步部署,以开展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大体检”活动为契机,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审核、备案公布和履行机制。《通知》指出,加强法制审核,是坚持合法合规原则,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村规民约 (居民公约)工作的重要抓手,是制(修)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必不可少的程序和环节。
《通知》部署了下一阶段工作,对规范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修)定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全面把握法制审核内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主体应为符合规定的村(居)民会议,制(修)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保证制(修)定程序合法,制(修)定内容应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利,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制和约束内容。
二是严格规范法制审核程序。村(居)委会应当根据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进度,提交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审核批示后,由司法所依法依规审核制定主体、制定程序、文本内容是否合法。司法所完成法制审核工作,出具意见,递交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收到乡镇(街道)审核意见后,向村(居)民代表会议和广大村(居)民通报,并提请村(居)民会议进行修改完善。公布实施前,村(居)委会应及时将正式文本报审核机关复核。
三是切实履行法制审核工作职责。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居民 公约)工作的牵头作用,支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开展法制审核工作。司法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组织指导司法所认真做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法制审核工作。指导和督促乡镇(街道)党(工)委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法制审核工作作为抓基层组织建设的经常性工作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党建述职的重要内容,纳入村(社区)“两委”班子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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