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408Q-sqsczj-00000056 | 发布机构: | 商丘市财政局 |
生效日期: | 2023-01-1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商财预〔2023〕3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债务 |
商丘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河南省政府 专项债券(一至十期)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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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财预〔2023〕3号
商丘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河南省政府
专项债券(一至十期)资金的通知
梁园区、睢阳区财政局: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河南省政府专项债券(一至十期)资金的通知》(豫财债〔2023〕2号)精神,现将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加强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各区应严格按照发行时约定的项目规范使用债券资金,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严禁将新增债券资金用于发放工资、养老金等社保支出、单位工作经费、支付利息,严禁用于置换债务以及可完全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严禁用于企业补贴及偿债等。
二、切实加快政府债券资金使用进度。各区财政部门要加快债券资金拨付,尽快将资金拨付到项目上,并督促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落实管理责任,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和支出进度,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有效发挥债券资金效益,严禁将资金滞留国库或沉淀在部门单位。省财政厅将按月通报债券资金支出进度等情况。对支出进度慢、违规使用资金的,采取扣减或暂停分配额度、暂缓发行、追责问责等惩罚措施。
三、做好信息公开和数据管理工作。各区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务公开的要求,按照《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做好新增债券存续期公开等有关工作。同时,要及时将新增债券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进展等情况,按要求录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全过程监督。
四、做好债券还本付息付费工作。本批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2023年1月10日招标,1月11日开始计息,10年期以下债券利息按年支付,每年1月11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十个工作日支付利息,10年期以上(含10年期)债券利息按半年支付,每年1月11日、7月11日前十个工作日支付利息。
城乡发展和社会事业专项债券(2023年河南省政府专项债券一至七期)采取本金分期偿还方式,其中:10年期债券,在债券存续期的第4年至6年每年1月11日偿还本金的12%,第7年至10年每年1月11日偿还本金的16%。15年期债券,在债券存续期的第6年至10年每年1月11日偿还本金的5%,第11年至15年每年1月11日偿还本金的15%。20年期债券,在债券存续期的第6年至10年每年1月11日偿还本金的3%,第11年至15年每年1月11日偿还本金的5%,第16年至20年每年1月11日偿还本金的12%。30年期债券,在债券存续期的第6年至10年每年1月11日偿还本金的1%,第11年至20年每年1月11日偿还本金的2%,第21年至25年每年1月11日偿还本金的5%,第26年至30年每年1月11日偿还本金的10%。已兑付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2023年河南省政府专项债券八至十期)采取本金到期一次偿还方式,需于到期日前十个工作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本次债券发行登记服务费和发行手续费暂由省财政统一垫付,通过年底结算扣回。以后年度兑付的服务费按照兑付本金和利息的0.05‰支付。各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债券资金的还本付息付费工作,确保政府债券不出现兑付风险。
附件:1.2023年河南省政府专项债券(一至十期)资金分县区表.xlsx
2.2023年河南省政府专项债券(一至十期)项目清单.xlsx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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