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正规365体育投注_bat365在线登录官网_365平台官方版下载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11411400005837408Q-sqsczj-00000054 发布机构: 商丘市财政局
        生效日期: 2022-12-3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商丘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的通知

        来源:商丘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2-10 浏览次数: 【字体:


         

        商丘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局属各科室(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商丘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我们制定了《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列入本清单的处罚事项在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时,应当严格按照适用情形,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等进行综合判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改变适用情形,清单不得直接作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未列入清单的处罚事项,在符合《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情形时,也应当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减轻处罚

         

        附件:1.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2.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3.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20221230


        附件1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商丘市财政局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管措施

        1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的行政处罚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4.主动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按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教育;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2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4.主动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按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教育;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3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4.主动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按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教育;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4

        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行政处罚

        《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4.主动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按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教育;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5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行政处罚

        《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4.主动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按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教育;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6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等的行政处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4.主动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按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教育;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7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4.主动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按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教育;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8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4.主动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按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教育;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9

        被监督对象阻挠、拒绝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实物的行政处罚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一条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4.主动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按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教育;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10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1.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调查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提供的材料从他处获得且很难辨别真假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提供虚假材料的;4. 主动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按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教育;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11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1.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调查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被动接受采购人要求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的;4. 主动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按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教育;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附件2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商丘市财政局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管措施

        1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薄等的行政处罚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6.其他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按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教育;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2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6.其他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按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教育;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3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6.其他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按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教育;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4

        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行政处罚

        《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6.其他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按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教育;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5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行政处罚

        《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6.其他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按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教育;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6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等的行政处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6.其他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按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教育;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7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6.其他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按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教育;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8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6.其他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按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教育;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9

        被监督对象阻挠、拒绝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实物的行政处罚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一条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6.其他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按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教育;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10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1.主动向财政部门报告自身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按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1.对当事人进行警示教育;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11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1.主动向财政部门报告自身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按照《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1、对当事人加强警示教育;2、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行为。

         

         

         

         

         

         

         

         

         

         


         

         

         

         

         

        附件3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商丘市财政局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robots